《拼多多平台广告创意素材审核规范》公示通知

为更好的规范和指导入驻商家的推广行为,拼多多特制定《拼多多平台广告创意素材审核规范》并现予以公示。该新版规范将于2020年4月22日正式生效,特此通知。

拼多多

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

附:《拼多多平台广告创意素材审核规范》全文



拼多多平台广告创意素材审核规范

 

1. 定义

1.1. 广告创意素材指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或依法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,用于展示广告主的品牌、自己生产或经授权销售的产品、服务的信息内容。

2. 基本审核规范

2.1. 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:

2.1.1.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

2.1.2.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

2.1.3. 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

2.1.4. 出现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

2.1.5. 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
2.1.6. 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

2.1.7.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

2.1.8. 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

2.1.9. 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
2.1.10. 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;

2.1.11. 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2.2.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

2.2.1. 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不得对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等,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允诺等做虚假宣传。

2.2.2. 广告中需对活动中出现的限时、限量、限购进行具体说明,标明活动时间、活动数量、限购条件。活动(限时、限量)应作出具体说明,标明活动时间、数量、条件。

2.2.3. 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,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期限和方式。

2.2.4. 广告创意中不得出现没有依据、不切实际的夸张。

2.2.5. 不得以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2.3. 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。 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。

2.4. 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 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作广告。

2.5. 广告不得违反广告代言规则,包括但不限于:

2.5.1. 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。

2.5.2. 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。

2.5.3. 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。

2.5.4. 任何商品、服务均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。

2.5.5. 农药、兽药、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、林木种子、草种子、种畜禽、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、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
2.5.6. 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、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。

2.6. 使用他人名义、形象、著作权商标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

2.6.1. 在广告中使用他人(含自然人和企业等组织,下同)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;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、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。使用以上所述名义和形象,须提供授权证明。

2.6.2. 未经授权,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和商标;如需使用,须提供授权证明。

2.6.3.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,广告和页面中不得出现“驰名商标”字样。

2.7. 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
2.8. 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。

2.9. 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。

2.10. 广告中不得出现烟、抽烟形象,包含真人及卡通形象,不得投放烟草广告。

2.11. 广告中不得含有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内容。

2.12. 广告中不得使用质量免检、无需国家质量检测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。

2.13. 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,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、荣誉。

2.14. 广告中不得发布《拼多多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》中的内容。

2.15. 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拼多多官方产品元素及活动样式进行推广。

2.16. 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广告等,须事先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,未经审查,不得发布。

3. 用户体验审核规范

3.1. 广告文字、文案及标点应符合下列使用规范:

3.1.1. 不得含有文字的错误拼写,若借用某字为谐音字,需要在该字上加引号以示区分;

3.1.2. 不得使用特殊符号,如“(**)”、“:)”“*”、“#”等

3.1.3. 不得使用不符合逻辑、不通顺的语句、句式、词组

3.1.4. 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,如确需使用汉语拼音的,应当正确、规范,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。

3.1.5. 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,不得使用繁体字(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)。

3.1.6. 不得出现电话号码、地址、URL链接、微信号、QQ号或其他社交软件账号等内容。

3.1.7. 不得出现涉嫌模仿功能性消息提示,如:恭喜中奖、系统提示等描述

3.1.8. 不得涉及诱导关注或者诱导分享或诱导点击等文案,如:关注店铺送代金券、分享给好友得优惠券等描述

3.1.9. 不得使用让人误以为拼多多官方行为的文案,如:拼多多官方推荐、拼多多官方通知等

3.1.10. 不得使用贬低用户特别是特定群体用户的文案,如:民工都买的起的鞋

3.1.11. 不得混淆其他商品名称、LOGO,包括但不限于:

(1) 使用相同字体、相似汉字进行混淆,如 “上好佳”改为“上好洼”

(2) 利用知名品牌名称加产品描述作为山寨品牌LOGO的行为,如山寨LOGO为“小米新品”、“中华为兴”等

3.2. 广告图片规范

3.2.1. 广告图片应当符合下列禁止性规定:

(1) 禁止宣导消极、丑陋、恐怖、血腥及含有暴力倾向等元素,尽量在感官上保证舒适的感官体验。

(2) 禁止出现过于暴露、动作不雅、暗示或隐含性信息的内容

(3) 禁止出现病变人体器官、人体解剖图等容易引起用户不适的内容

(4) 禁止出现恶意上传与推广内容毫不相干的恶心图、恶搞图内容。

3.2.2. 广告图片应当符合下列设计规范:

(1) 图片及图片内文字不得出现字体模糊、变形、马赛克等情形

(2) 图片排版需正常有设计感且清晰可读,无锯齿无噪点,不凌乱,素材中元素及背景整体要和谐统一,不可杂乱、密集排列和堆积

(3) 图片不得以纯文字或过多文字、纯外文的素材展示,应在创意图中体现推广产品主体信息+创意内容。

(4) 图片不得出现点击后无法实现其功能描述的虚假按钮,如虚假播放、暂停按钮、鼠标手、假分页、翻页等。

(5) 不得出现二维码图形、微信号、QQ号、QQ群号或其他社交软件号码等文字内容。

(6) 不得以新闻、播放器等形式进行展示。

(7) 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相关迷信的题材。

(8) 不得出现图片与商品不符、价格与页面不符、商品已下架、优惠信息不一致等情况。

(9) 不得使用活动时限已过的素材。

(10) 不得出现外部电商平台字样或图样。

(11) 不得仿冒拼多多官方产品元素及活动样式进行创意。

4. 特殊行业审核规范

4.1. 食品行业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范:

4.1.1. 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,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,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。

4.1.2.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。

4.1.3. 不得利用医疗机构、医生、专家、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。

4.1.4. 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,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。

4.2. 保健食品行业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范:

4.2.1. 保健品广告内容应与保健品广告审批表完全一致,不可篡改审批内容。

4.2.2. 广告应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、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、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、保健食品标识以及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的警示语

4.2.3. 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,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,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

4.2.4. 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

4.2.5. 不得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。

4.2.6. 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。

4.2.7. 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。

4.3. 药品行业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范:

4.3.1. 药品广告内容应与药品广告审批表完全一致,不可篡改审批内容。

4.3.2. 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忠告语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、药品生产批准文号;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(OTC)。

4.3.3. 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。如“疗效最佳”、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安全无副作用”等。

4.3.4. 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,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,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。

4.3.5. 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、有效率、评比、推荐、获奖等内容。

4.3.6. 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。

4.3.7. 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,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。

4.3.8. 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、病理、医疗诊断的画面,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,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,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、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。

4.3.9. 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。

4.3.10. 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。

4.3.11. 不得含有“家庭必备”或者类似的内容。

4.3.12. 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,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。

4.4. 医疗器械行业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范:

4.4.1. 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与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表完全一致,不可篡改审批内容。

4.4.2. 广告中须注明批准文号,如:医械广审()第 xxx 号。

4.4.3. 广告中须注明忠告用语: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特殊说明。

4.4.4. 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,如“疗效最佳”等。

4.4.5. 不得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及获奖。

4.4.6. 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。

4.4.7. 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、病理的画面,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,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,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购买和使用(如:家庭必备或类似描述)

4.4.8. 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。

4.4.9. 不得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。

4.4.10. 不得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

4.4.11. 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、考试的需要,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,能使精力旺盛、增强竞争力、能增高、能益智等内容。

4.5. 化妆品行业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范:

4.5.1. 图片、文字一律不得夸大宣传产品或产品成分的功效。

4.5.2. 不得暗示或承诺产品的使用效果、产品的起效时间等。

4.5.3. 不得以产品的用户形象、名义、案例等进行推广。

4.5.4. 不得涉及产品效果的对比展示或对比描述。

4.5.5. 对产品的功效、效果、成分、名称等的描述须准确,不得故意模糊表述或隐晦暗示使用户产生误解。

4.5.6. 不得涉及医疗价值描述、或暗示药用价值,不得使用医疗类用语、术语或行话,对产品功效的表述须与医药类产品明确区分。

4.5.7. 不得有贬低同类商品内容。

4.5.8. 不得使用最新创造、最新发明、纯天然制品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。

5. 附则

5.1. 本规范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,于2020年4月22日生效。